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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5月23日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灵山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5月23日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批复名称

审批文号及链接

审批时间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项目概况

环评或验收监测机构

1

关于灵山县绕城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灵环审字〔2017〕10号

2017年5月23日

灵山县交通运输局

灵山县县城

见我局5月8日受理情况

广西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2

关于灵山县六峰山游乐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灵环审字〔2017〕11号

 

2017年5月23日

灵山县恒辉投资有限公司

灵山县灵城镇附城村委沙井头村

见我局5月8日受理情况

北京中企安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二、公示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7-6428969,电子信箱: ls6428969@163.com

通讯地址:灵山县灵城镇江南路12号华源大厦三楼中厅环保局窗口  邮编:535400 。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灵山县绕城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灵环审字〔2017〕10 号

灵山县交通运输局:
  《灵山县绕城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拟建灵山县绕城公路工程起点桩号K0+000在灵山县城城东加油站金鸡塘与兴业至灵山二级公路S308线相接,路线从东往西沿县城北侧布设。先后经过城东收费站、千岁坟、棠梨、石龙、格木突、珠沙塘(即檀圩水泥厂附近),止于城西珠沙塘与国道G209相接。路线全长18.298km,全线采用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80km/h,路基宽24.5m,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共新建桥梁688米/11座。其中:大中桥608米/7座;小桥80米/4座;共新建涵洞64道;通道12处。设置一处养护工区。我局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和使用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场地经常洒水保湿,给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材料加盖篷布,材料运输车辆经严密遮盖方可上路。
  (二)在午间(12:00-14:30)、夜间(22:00-次日06:00)不进行高噪声机械作业。道路两侧合理规划建筑功能,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标准要求。
  (三)根据“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排水系统。施工生产区禁止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并对穿越水源保护区路段设置径流收集系统、事故应急池,制定好事故应急预案等措施,确保符合《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84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生产区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作有机肥,废水严禁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四)切实做好施工固废与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与无害化处理工作,弃土和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施工结束后落实生态恢复措施。
  三、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项目开工前,要按规定到灵山县环境监察大队办理开工备案手续;项目竣工后,按有关规定向我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之日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灵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3日


关于灵山县六峰山游乐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灵环审字〔2017〕11号

灵山县恒辉投资有限公司:
  报来的《灵山县六峰山游乐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建于灵山县灵城镇附城村委沙井头村。项目租用地面积40亩建设游乐园一座,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儿童娱乐设施(占地20040平方米)、成人休闲设施(占地面积180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以及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我局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和使用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场地经常洒水降尘并设置防尘网,给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材料加盖篷布,设置沉淀池用于车辆出入场地清洗,材料运输车辆经严密遮盖方可上路。室内装修要使用环保材料,防止发生室内环境污染。项目施工期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垃圾收集点产生的少量恶臭排放执行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二)根据“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排水系统。项目施工期施工废水、设备及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后回用于施工或降尘。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管网进入灵山县城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娱乐废水执行GB/T18920-201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表1中城市绿化杂用水水质标准。
  (三)在午间(12:00-14:30)、夜间(22:00-次日06:00)不得进行高噪声机械作业。道路两侧合理规划建筑功能,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项目运营期,通过加强区域内绿化来降低噪音对外界的影响。施工期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运营期执行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限值。
  (四)切实做好施工固废与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与无害化处理工作。做好项目所在区域的绿化美化工作,科学设置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和数量。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五)切实加强环境安全管理,防范环境安全风险。要建立环保管理机构、落实环保管理人员,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三、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开工前及时到灵山县环境监察大队办理开工备案手续;项目竣工后按有关规定向我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之日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灵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3日